当前位置: 首 页 >> 信息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通知公告公示 | ||||||||||||||||||||||||||||||||||||||||||||||||||||||||||||||||
关于印发201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 ||||||||||||||||||||||||||||||||||||||||||||||||||||||||||||||||
来源: 作者: 时间:2010-12-09 | ||||||||||||||||||||||||||||||||||||||||||||||||||||||||||||||||
江府办〔2010〕94号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城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南区201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开展情况将作为年度依法行政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日
江南区201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方案
为规范城区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文件中关于“市县政府及其部门每年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二、组织领导 成立江南区人民政府2010年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覃系兰 江南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宋智超 江南区法制办主任 成 员:黄子统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信访局局长 许候镜 江南区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陆伟亮 江南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关培芬 江南区监察局局长 罗琮琳 江南区财政局局长 梁中亮 江南区审计局局长 覃斌全 江南区司法局局长 农卫民 江南区编办主任 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城区法制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宋智超兼任,工作人员由成员单位指派。 (一)自查阶段( 9 月15 日—10 月 15 日)。各镇(街道),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自行制作并填写《行政执法案卷自查自评表》,形成自查报告,于 10 月20日前报送江南区法制办公室。自查报告要真实、客观地对本部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件总数,重大行政处罚件数,举行听证案件数,被依法认定为错案的案件数(按行政执法实施主体分别统计,并附行政执法文书文号)以及本部门在办理行政执法案件方面的主要成绩、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和措施作出说明。 (二)评查阶段( 10 月15 日— 11 月 15 日)。各行政执法部门自查工作结束后,城区法制办牵头,抽调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检查组对执法案卷进行一次联评和互评,对随机抽取的案卷进行评查,记录存在问题,进行评议打分,并逐卷作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的评价。检查结束后,城区法制办将组织相关人员对不达标案卷和具体办案人员进行面对面讲评,并编发《行政执法案卷点评建议书》,提出整改意见。
附件:1、《南宁市江南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2、《南宁市江南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主题词:法制监督 案卷评查 通知 抄送:江南区党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江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2日印发 (共印50份) 附件1
南宁市江南区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 (2010年江南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制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准确评价城区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分为行政处罚实体内容评查标准和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两部分。 第一部分 行政处罚实体内容评查标准 实体内容评查标准是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能否成立的基本标准和基本要素,主要包括:主体是否适当;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凿;处罚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对于实体内容的评查,不设具体分数,凡是各基本要素有一项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可以评定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一、主体合法。即被处罚主体确认准确;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具备行政处罚的执法主体资格;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人员,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即案件基本事实与情节认定正确,表述准确;有相关证据证明; 三、处罚依据正确。即对作为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引用正确; 四、程序合法。即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主要包括: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要求的举行了听证;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符合法定程序及符合其他法定程序等; 五、属于行政处罚范围。即给予行政处罚,必须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对涉嫌犯罪应移送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第二部分 行政处罚案卷文书评查标准 案卷文书评查标准,是反映行政处罚行为是否合法的基本因素和重要依据,是反映行政处罚案件从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告知、送达、执行以及案卷归档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规定的主要标准。进行评查时,首先要区分该案卷是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还是按照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属于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评查标准,采取百分制记分方法对案卷文书的各个项目要素逐项评分;属于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件,要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评查标准对案卷文书的各个项目要素逐项评分。具体计分方法是:对不符合或缺少项目要素之一的扣除项目分,将各项目扣分后的余分相加即为总得分,但由于法定事由(比如,告知了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的案件,当事人放弃听证的,该听证项目的分值不予扣分)缺少项目要素的,该项目分值按规定的分值得分。 一、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评分标准:(100分) (一)立案(共6小项,每项2分,共12分) 行政执法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应当建立立案文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当事人名称、住所地等; 2、案件来源。即案件是来自自查、举报、移送或交办等 3、涉嫌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 4、适用的法律依据。即处理该案件所援引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具体条款; 5、承办人、承办机构的意见和签名; 6、立案时间。 (二)调查取证(共32分) 1、两名(含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案卷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记载或在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6分) 2、调查询问笔录(共6小项,每项1分,共6分) (l)有调查询问的时间; (2)有调查询问的具体地点; (3)有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4)调查询问笔录内容完整; (5)调查询问笔录有被调查人员签名; (6)调查询问笔录中涂改之处有被调查人盖章或签名。 3、调查取证与证据保存(共7小项,每项2分,共14分) (l)注明被调查取证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有调查取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应注明提取物证的具体时间和物证所在地); (3)有物品性状描述(包括物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4)有物品保存期限和地点; (5)需要登记保存的,应有登记保存依据、登记保存清单和领导审批记载; (6)有被调查取证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调查取证人员应注明情况并签字); (7)有物品处理决定记载。 4、调查终结报告(案件处理审批文书)(共6小项,每项1分,共6分) (l)有案件来源记载; (2)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4)有明确的行政处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条款); (5)有承办人、承办机构的意见及签名; (6)有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审批意见。 (三)审查决定(共39分) 1、告知和申辩(共5小项,每项1分,共5分) 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3)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4)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额度; (5)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及印章。 2、听证(共5小项,每项1分,共5分) (l)依法应当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因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而未举行听证的,应有书面记载; (3)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通知书应注明当事人名称、告知当事人权利、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主持人、通知时间、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权利、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等); (4)听证笔录制作规范(包括听证时间、听证地点、听证 内容、听证人员签名、听证记录人签名、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等); (5)听证报告内容规范(包括有案由和案情介绍、听证情况简介、听证员行政处罚建议及签名、报告形成时间等)。 3、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共2小项,每项4分,共8分) (1)按行政处罚的法定批准权限进行审批; (2)集体讨论决定的行政处罚有案件讨论的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讨论时间、地点、主持人、讨论内容、讨论结论及参加人签名等。 4、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记载以下内容:(共7小项,每项3分,共21分)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及印章; (7)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四)送达和执行(共3小项,每项3分,共9分 ) 1、送达文书规范(直接送达的包括有送达地点、送达时间、被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送达人签名;其他送达方式的,应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2、给予罚款的处罚应使用合法的罚款票据; 3、没收财物应有没收财物的合法票据和物品清单。 (五)案卷档案(共8小项,每项1分,共8分) 1、一个行政处罚案件建立一个案卷; 2、案卷卷皮应当统一; 3、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4、卷内材料排列有序; 5、卷内材料有页号码; 6、装订整齐; 7、纸张无破损,大小规格统一; 8、卷内文字应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使用铅笔或圆珠笔的,入卷前应复印。 二、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的案卷评分标准:(100分)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处罚案卷评分标准,只适用评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卷,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的前提下,对公民当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当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案卷具体评分标准是: (一)使用预定格式和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8分) (二)有当事人的基本情况;(8分) (三)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8分) (四)有证明违法行为的相关证据;(8分) (五)有罚款金额或警告内容;(8分) (六)有行政处罚依据(条、款、项);(8分) (七)有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实行罚缴分离的,应告知当事人罚款缴付的指定银行名称、地址等,并告知若逾期缴纳罚款有加处罚款的规定;(8分) (八)有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8分) (九)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和盖章;(8分) (十)有当场实施处罚的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或印章;(8分) (十一)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8分) (十二)当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有明确备注;(7分) (十三)现场收缴罚款的有合法票据。(5分)
附件2
南宁市江南区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 (2010年江南区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制定)
- 13 -
|